107.06.13一○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訂定。
第二條每學年在確定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等三項傑出獎申請人名單後,由院長擔任召集人組成「傑出獎審查小組」;「傑出獎審查小組」委員以院系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學系各組另推選二位教師(含學位學程或班主管)為委員;上述各獎項申請人需迴避擔任委員。
第三條 「傑出獎審查小組」於每學年自教師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等三項傑出獎申請人中推選三項傑出獎候選人若干名,並以排序第一名推薦為校級傑出獎,其他候選人為學院傑出獎人選。獲校級傑出獎教師者,其次三年不得申請或被推薦為該項目傑出獎之候選人。
第四條 審查方式:採無記名投票多數決,決選推薦各項目各一人;各項目候選人需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三年未獲傑出獎者。
一、教學項目:
候選教師當學年度教學評鑑達特優,且前二學年教學評鑑達優等以上;若當學年無符合資格之人選,則以當學年特優人選為候選人。經學系推薦,備申請書及前三學年教學相關資料送本院「傑出獎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二、研究項目:
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得自行提出申請,備申請書及前三學年研究相關資料送本院「傑出獎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三、輔導暨服務項目:
候選教師當學年度服務評鑑達特優,前二學年服務評鑑達優等以上;若當學年無符合資格之人選,則以當學年特優人選為候選人。經學系推薦,備申請書及前三學年服務相關資料送本院「傑出獎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第五條 獎勵方式: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