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0.20 一○九學年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09.12.23一九學年度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及不續聘。
評審教師之升等、教授研究休假、延長服務。
評審教師學術研究、著作。
評議教師違反教師法所訂教師應負之義務。
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置教師代表九至十五人,院系(同級)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學系各組另推選二至三位教授或資深副教授(含學位學程或班主管)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如因借調、休假研究、退休、事病假留職留(停)薪或其他事由而長期不在校任職時,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四條 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本院院長為召集人,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其他教授級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召開臨時會議。審理專任新聘、升等、延長服務、客座教授新(續)聘、六年續聘評量等議案時,應遵守低階不高審的原則。審議教授案時,若教授人數不足五人,由本會提出不足委員數二倍名單,送校教評會主席圈選。
第六條 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案之審議程序:
新聘專任教師由系(同級)教評會推薦,並提供相關學術資料及外審意見,經本會出席委員審議通過後,始得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升等案之審議程序另依本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第七條 停聘、解聘、不續聘案之審議程序:本院專任教師,於應聘服務期間如確有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十四條之情形者,得由系(同級)教評會提出,經本會出席委員同意做成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審議通過人數比率,依教師法規定辦理。兼任教師有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經確認後,得提前解聘。
第八條 本會決議採無記名投票,除停聘、解聘、不續聘案外,其他議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九條 基於維護教師之基本權益及尊重大學自主之衡平原則,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且系(同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十條 為確保教師權益,教師如對本會所為之各項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得檢附具體資料,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