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6.13一○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青年學者研究獎獎勵辦法」訂定;凡本要點未明定之事項,悉依本校青年學者研究獎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申請人於每年8月底前檢送相關申請資料向學院提出申請。
第三條 確定申請人名單後,由院長擔任召集人組成「青年學者研究獎審查小組」;以院系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學系各組另推選二位教師(含學位學程或班主管)為委員;申請人需迴避擔任委員。
第四條 審查及推薦方式:採無記名投票多數決,決選推薦至多2人送研發處複審。
第五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